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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財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文輝律師(即失蹤人陳日月之財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管理費用計算書及必要支出費用之單據。

(三)另聲請人聲請辭任財產管理人一職,與本件非同一聲請事件,應另行具狀聲請,並應附具辭任之正當理由,及另行改任之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財產管理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