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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齊藤峻即才富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齊藤峻(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為才富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才富寶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才富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經總公司株式會社サイトウ(日商SAITO CO.,LTD.)承認由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間決算書表(清算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且經檢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暨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選任齊藤峻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保管人齊藤峻之同意書、護照影本及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7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