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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0號聲 請 人 陳曉凡即良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良九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曉凡為良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良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 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良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九公司)於民國103 年

2 月27日清算完結,經清算人陳曉凡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相關簿冊提交監察人審查,監察人於同年3 月14日製作查核報告書,並經股東會於同年

3 月21日承認,且指定清算人為良九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清算人旋於同年3 月28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民事狀、良久公司清算申報書、102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3 年度股東可扣底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20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0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清算人復同意擔任良久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有同意書1 紙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陳曉凡為良久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