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邱顯育即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邱顯育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
18日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邱顯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顯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差異說明、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邱顯育擔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文件及簿冊明細表在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5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