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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袁宇平即辰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辰泰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袁宇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 段○○號9 樓之1 )為辰泰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辰泰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辰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袁宇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袁宇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

2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