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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尚浩然(Christopher Owen TRAUB)即英屬群島商

浩華人力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屬群島商浩華人力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尚浩然(Christopher Owen TRAUB,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FC00000000號)為英屬群島商浩華人力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群島商浩華人力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群島商浩華人力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尚浩然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尚浩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董事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司司字第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