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許碧瑱即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碧瑱為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康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法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88年度司字第574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