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薛仁山代 理 人 郭台玉上列聲請人請求選派相對人遼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述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委任代理人聲請解任清算人及選派清算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聲請人終止與相對人遼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及辭任董事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