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王學驤即台灣優勢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學驤為台灣優勢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優勢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優勢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王學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學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51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