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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黃正民即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正民(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呈送在案,聲請人並聲明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正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