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劉玫玲即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廖國棟即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楊瑞芬即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宛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為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劉玫玲、廖國棟、楊瑞芬即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遠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承認證明呈送在案,經徵得謝宛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謝宛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上開書面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清單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12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