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仁仲即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顗竹為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公司文件由賴顗竹保管,為此聲請指定賴顗竹為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0月9日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文件、賴顗竹簽立之承諾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台灣集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36號通知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