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沈宗桂即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沈宗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文件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沈宗桂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沈宗桂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函、聯有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0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