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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李松貞即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松貞為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李松貞即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明細表、保管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9

8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佳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