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李時普即禮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禮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慧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禮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禮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張慧君審查,並提請相對人公司102年12月30日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張慧君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慧君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102年12月3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各年度文件均含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冊、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