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3號聲 請 人 徐東昇即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徐東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東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為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徐東昇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東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