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萱相 對 人 陳國雄律師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對聲請人及聲請人當時之董事長竺天翔、董事謝建新和陳誠德、監察人謝素閔聲請假處分,經鈞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700 號裁定禁止竺天翔、謝建新、陳誠德、謝素閔行使對聲請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權,又因前述董事、監察人全部禁止行使職權,聲請人董事會即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國寶人壽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臨時管理人;然臺北市政府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 年7 月24日北檢治退103 執1619字第49762號函通知後,依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之規定,撤銷臺北市政府92年10月21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核准聲請人名稱變更、所營事業、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及臺北市政府92年12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聲請人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行政處分,及後續以錯誤事實為基礎所核准之相關登記及備查事項,聲請人有效章程應回復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9年12月16日北市建商二字第00000000號函核准聲請人89年12月11日章程訂立狀態、聲請人變更登記表回復至臺北市政府91年8 月26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 號函核准遷徙變更登記之狀態,聲請人之董事已回復為第三人周再發、楊美萍、陳錦萱,均非鈞院100 年度全字第700 號假處分裁定所禁止行使職權之人,是聲請人董事現無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並無設置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僅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法院所得介入者,亦僅上開期間內之臨時管理人人選。如公司董事會已無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情事,臨時管理人自無從繼續代行董事會職權,其職務應自董事會依法得行使職權時起,當然終止,與經股東會選任之董事任期屆至者相同,無待法院另為解任之裁定。否則無異於法院為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前,同一公司有股東會所選任之董事與臨時管理人之不同法定代理人,且均得對外代表公司,如此解釋不僅易滋紛異,且無異於以法院許可解任與否之非訟性質裁定,實質影響公司依股東會選任之董事就任行使董事會職權,殊與公司自治原則有違。至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所稱之「解任」,依前開說明,並參照公司法第199 條、第199 條之1 、第200 條關於「解任」董事之適用場合,應限於「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期間(臨時管理人預定之執行職務期間),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另以裁定期前解任臨時管理人之情形,尚不及於臨時管理人職務因董事會恢復行使職權而當然終止之情況。
三、經查,聲請人因遭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700 號裁定於國寶人壽供擔保後禁止聲請人當時之董事長竺天翔、董事謝建新和陳誠德、監察人謝素閔行使職權,致聲請人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而選任陳國雄律師擔任聲請人臨時管理人乙情,有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700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7頁),堪可認定。次查,臺北市政府依法撤銷92年10月21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核准聲請人名稱變更、所營事業、修正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及臺北市政府92年12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聲請人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行政處分,及後續以錯誤事實為基礎所核准之相關登記及備查事項,並將聲請人之董事回復為周再發、楊美萍、陳錦萱乙情,有臺北市政府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19頁),足認聲請人董事會已無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臨時管理人職務亦隨之當然終止,殊無於其職務當然終止後,復以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或臨時管理人不適任等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解除聲請人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