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蕭文峯即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淑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張淑晶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淑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保管文件清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6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