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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楊元英即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元英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元英為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保管人為楊元英,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另經徵得楊元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元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