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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蔣忠良即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蔣忠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自同年12月1 日起解散,且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向本院聲報而於103 年1 月23日經准予備查在案,復經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