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張靜芬代 理 人 葉韋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愛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