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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3號聲 請 人 楊岳虎即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李進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岳虎為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楊岳虎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名冊、就任同意書、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