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謝其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謝其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