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城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光代 理 人 姜志俊律師相 對 人 城市心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向本院聲請裁定相對人城市心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惟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10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25、28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