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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相 對 人 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住吉徹為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承認通過,並向本院聲報而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經准予備查在案,復經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十美化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法院准予核備清算人就任之通知函、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