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9號聲 請 人 傅陳卿即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佳儒為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前比較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後可供分配明細表,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劉佳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