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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王佳瑞即碩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佳瑞為碩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碩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碩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碩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由王佳瑞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王佳瑞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王佳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103年3月14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證明書、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4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內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證明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報告書、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