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雷必傑(即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雷必傑為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雷必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雷必傑為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各項簿冊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保存人護照、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瑞士商唯電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