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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堂非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相 對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及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全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電通公司)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外天公司)自然人代表張廖秋鄉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電通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相對人天外人公司於民國101年11月間改派相對人張世鈺取代張廖秋鄉行使清算人職務。惟相對人天外天公司遭掏空資產及脫產,積欠債權人賴素珍新臺幣(下同)6075萬元,經賴素珍對相對人天外天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而獲發債權憑證。又相對人天外天公司於102年10月10日經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與第三人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芮公司)合併,並以欣芮公司為存續公司,相對人天外天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3年4月30日,相對人天外天公司之法人格已不存在,則其與相對人張世玉當然喪失清算人及清算代表人資格,為此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並改派清算人云云。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條、第323條固有明文。惟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又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171條、第324條、第173條第1、2、4項復有明定。而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條亦有規定。準此,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仍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監察人,依上開規定自行召集,進而選任清算人或解任清算人,無法依此方式選任或解任前提下,始有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第32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經查,聲請人為全民電通公司之監察人,惟本件並無前述全民電通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監察人亦無法自行召集之情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即無適用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第323條第2項規定之可言,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已乏依據。

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天外天公司積欠債權人賴素珍6075萬元,經賴素珍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而獲發債權憑證,固據提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9月26日新北院清101司助濟字第2211號債權憑證、本票(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為證,然縱使相對人負有債務、缺乏資力,亦難遽認其行使清算人職務即生損害於全民電通公司,聲請人持以聲請解任清算人,尚非有據。又相對人天外天公司雖經100年10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與欣芮公司合併,合併後以相對人天外天公司為消滅公司,欣芮公司為存續公司,暫訂合併基準日103年4月30日,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天外天公司103年2月17日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惟相對人天外天公司申請合併解散登記一案,業經經濟部以其未提出合併契約書為由,與公司法相關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而予否准,亦有相對人天外天公司提出經濟部103年5月8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則相對人天外天公司與欣芮公司之合併程序尚未完成,相對人天外天公司之法人格仍然存續。且縱認二公司已完成合併,相對人天外天公司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亦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欣芮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規定參照),相對人不當然喪失清算人資格。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相對人有公司法規定當然解任之情事,或有何損害全民電通公司或其股東、債權人之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程序難以終結,或怠於執行職務等不適任之情形,而有解任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相對人清算人職務並改派清算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