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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李美華即佳絲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美華為佳絲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絲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佳絲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李美華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2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