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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9號聲 請 人 林伯超相 對 人 鍾霖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鍾霖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以一○二年度司字第二七五號民事裁定選派之鍾霖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林伯超(住新北市○○區○○路○○○號12樓),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第8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02年12月4日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相對人鍾霖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聲請人現為統霖電腦有限公司(下稱統霖電腦公司)之負責人,因統霖電腦公司業務繁忙,且聲請人從92年8月1日起已非相對人之股東,另聲請人自相對人88年設立之日起至92年7月30日止,始終未擔任過相對人之董事職務,僅為單純投資股東而已,對於相對人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等事務均不了解,聲請人亦非律師或會計師等對公司清算程序瞭解之專業人士,實無執行清算程序之能力,而本院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以來,聲請人並無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意願,至今亦未曾執行清算事務,如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責,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相對人或債權人利益之虞,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具狀表明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及辭任清算人之意思,本院審酌聲請人並無會計或法律關專業,且無任鍾霖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及迄未進行任何清算事務等一切情狀,認如繼續由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之聲請人為公司之清算人,恐不利於清算事務之進行,認聲請人聲請解任鍾霖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