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1號聲 請 人 畠耕一郎即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畠耕一郎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公司文件由畠耕一郎保管,為此聲請指定畠耕一郎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1月20日會議紀錄、畠耕一郎簽立之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資料明細等為證,並經本院核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19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附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等確認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