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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2號聲 請 人 小林信裕即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相 對 人 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小林信裕(身分證統一編號:MZ0000000號)為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揮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小林信裕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小林信裕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5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