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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周明定

周聰明周鴻裕上列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周秀琴、林周玉秀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再審原告等對民國100 年3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即62,500元×2 =125,00

0 元),依民法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