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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沈澤宇法定代理人 沈月玲相 對 人 章敬中

章蕭蜂章秀玲章慶玲章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親字第9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證,核閱無誤。經查,本件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000元、法務部調查局血緣鑑定服務費15,000元,合計18,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至於聲請人支出之文書認證費用 1,500元,並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