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朱肇祥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朱柏對於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支出明細表,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