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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朱肇祥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朱柏對於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支出明細表,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