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 楊理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楊彥周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尤仲姮(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芮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鎮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楊彥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彥周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彥周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死亡,生前留有遺囑,須召開親屬會議提示遺囑,惟被繼承人楊彥周除長子楊佑、長女楊理、長媳尤仲姮、成年孫子楊芮斯、楊鎮威外,已無其他任何親屬,並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爰依法請求指定上開五人為被繼承人楊彥周之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二、按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民法第1212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21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楊彥周死亡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楊佑、楊理、尤仲姮、楊芮斯、楊鎮威戶籍謄本、同意書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認為保障被繼承人楊彥周繼承人之權益,確有為被繼承人選任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並審酌其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而聲請人及關係人楊佑、尤仲姮、楊芮斯、楊鎮威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媳婦及孫子女,與被繼承人關係最為密切,並兼顧被繼承人楊彥周之權益,爰指定聲請人楊理及關係人楊佑、尤仲姮、楊芮斯、楊鎮威為被繼承人楊彥周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