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狀所載證物即聲證1號至6號均未見附件,請補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狀所載證物即聲證1號至6號均未見附件,請補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