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開費用,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