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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747號聲 請 人 謝茂雄代 理 人 謝宗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弟,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