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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方得鈺代 理 人 戴家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淳淳、方娟娟、方麗慧、方彥岱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