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64號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即程序監理人 王儷穎心理師
謝嘉玲心理師黃春偉心理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詠彣、陳詠筠、陳詠璿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儷穎、謝嘉玲、黃春偉得請求之報酬為每人各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陳詠彣、陳詠筠、陳詠璿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十三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院一○三年度婚字第三六四號離婚等事件、一○三年度家親聲字第二六七號酌定親權行使事件,經選任聲請人三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三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援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本院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建議,認聲請人聲請報酬以每人各三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