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華鼎翔代 理 人 何盈蓁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雪間聲請酌定親權行使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裁判案由:酌定親權行使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