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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華鼎翔代 理 人 何盈蓁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雪間聲請酌定親權行使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酌定親權行使等
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