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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 告 陳芳輝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英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