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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朱佳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添益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104 年度家訴字第59號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45元(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29,952 元部分:10,245元②被上訴人應自104 年

8 月起至114 年5 月止按月再給付扶養費13,400元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