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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朱紹誠(原名:蕭瑞誠)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朱佳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添益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關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0日命補費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附表: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上訴人朱佳莉 │上訴人朱紹誠(原名:蕭瑞誠)││住臺北市○○區○○○路四│住臺北市○○區○○○路○段24││段248 巷27號11樓之1 │8 巷27號11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號│居臺北市○○區○○路○○號3 樓││3 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朱佳莉 ││ │住同上 │└────────────┴──────────────┘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