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李隆盛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木通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裁判費並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