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陳鳳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韵琴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2號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