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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陳文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建平、劉美玲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