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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高升陽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一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46號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高升陽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2萬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4-09-16